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234号    发布时间:1999-04-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1999]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