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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601号    发布时间:1999-09-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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