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195号    发布时间:1999-10-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