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现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