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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京国税[2000]151号    发布时间:2000-08-3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所列货物从2000年6月1日起已免征的增值税应按17%的税率补征入库。

  200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发[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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