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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财会[2001]45号    发布时间:2001-08-10   发文单位:


   (二)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这是抓好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保证。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除负责检查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部署外,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和推广,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过硬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直接抓一批重点检查单位,深入剖析,掌握第一手情况。

  我部近期将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地区了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小型座谈会,研究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重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财会[2001]37号文件的要求,对每个被检查单位要认真填写“《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及有关报表,对一些典型案例,应将其违法、违规情况、情节、金额、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记录和分析,并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的要求,上报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

  财政部将把各地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特别是重点检查的工作情况,作为2001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有关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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