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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1.22)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2001]273号    发布时间:2001-12-24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鲁国税函[2009]2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财税[2001]198号列示范围之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 第二款所列非利废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比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属于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 所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纳税人申请开具2001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基层国税机关核准后,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补开。

  四、在财税[2001]19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国税部门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凡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各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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