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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法规文号:财税[2002]35号    发布时间:2002-01-23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 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1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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