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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2-06-27   发文单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投入的外币资本(不论是初始投资还是增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对于实收资本账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的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 对于相应的资产账户,一律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由于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3. 如果由于企业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时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各方投资人账面实收资本比例与合同规定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说明合同规定的出资比例是多少。不论账面实收资本反映的比例如何,企业的分配与清算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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