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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875号    发布时间:2002-09-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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