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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政[1994]195号    发布时间:2002-11-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4年12月30日

  发文字号: 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法规正文: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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