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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335号    发布时间:2003-03-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单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1北京市邮政局32,7360
2天津市邮政局7,4240
3河北省邮政局4900
4山西省邮政局2870
5内蒙古区邮政局0-6,638
6辽宁省邮政局16820
7吉林省邮政局1570
8黑龙江省邮政局00
9上海市邮政局17,7550
10江苏省邮政局9,0510
11浙江省邮政局5,1380
12安徽省邮政局7320
13福建省邮政局3,8050
14江西省邮政局2830
15山东省邮政局4,5040
16河南省邮政局5410
17湖北省邮政局5490
18湖南省邮政局6260
19广东省邮政局18,4170
20广西区邮政局460
21海南省邮政局00
22重庆市邮政局0-2,167
23四川省邮政局0-10,114
24贵州省邮政局0-8,323
25云南省邮政局0-6,466
26西藏区邮政局0-11,368
27陕西省邮政局00
28甘肃省邮政局0-9,662
29青海省邮政局0-8,391
30宁夏区邮政局0-2,379
31新疆区邮政局0-13,844
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
33合计144,223-7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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