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1.1)

法规文号:财税[2003]115号    发布时间:2003-07-0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交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对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