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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3]203号    发布时间:2003-09-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lA、SC6331E、SC6336E、SC6331C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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