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营字[1987]第046    发布时间:2003-09-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1987-07-28
生效日期:1987-07-28
发布文号:(87)财税营字第046
法规正文:

    1985年12月,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看,一部分地区征税,一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政策上不平衡,不利于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单位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房屋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的收入,凡未征税的,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

    二、对国营和集体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屋,委托建房的单位提供基建计划、基建材料指标、房屋开发公司按施工造价加2.5%的费用和建筑税作价销售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