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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013号    发布时间:1994-04-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1994-04-11
生效日期:1994-04-11
发布文号:(94)财税字第013号
法规正文: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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