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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4]8号    发布时间:2004-01-17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日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日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美日牌轿车   MR6370A    2001.12.16

  2           MR6370A1

  3           MR6370A2

  4           MR6370AD

  5           MR7130A1

  6           MR7130A2

  7           MR6370X1  2002.3.12

  8           MR7130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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