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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4]59号    发布时间:2004-03-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SGM7161LK、SGM7161LE、SGM7161LE AT、SGM7180LSAT型别克牌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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