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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4]108号    发布时间:2004-07-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 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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