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4]107号    发布时间:2004-07-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田野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 0月2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田野牌BQ6472Y2A型轻型客车,河北中兴田野客车有限公司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 2月3 1日生产销售的BQ6472Y2W、BQ6471Y2A、BQ6472Y2C、BQ5020XJBY2、 BQ5022XJBY2A、BQ5020XQCY2、BQ5022XQCY2A、BQ5022XCY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5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