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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5]102号    发布时间:2005-06-1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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