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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470号    发布时间:1995-08-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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