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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016号    发布时间:1994-04-1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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