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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180号    发布时间:1992-04-20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铁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铁道部门实行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制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审查发证费每证三十元。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的印刷、发证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等费用的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铁道系统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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