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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1997年)

法规文号:财税国[87]3号    发布时间:1987-02-1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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