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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87]273号    发布时间:1987-12-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支持基层税务机关搞好对代扣单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将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1-3%提高至1-5%,现将提取和使用原则通知如下:

  一、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提取。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三、手续费除发给代扣单位外,税务机关可以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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