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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187号    发布时间:1992-04-23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六十元;

  (二)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四十元;

  (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三十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二十五元;

  (五)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十元;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十二元;

  (七)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六元;

  (八)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1.烟草专卖临时收购许可证二元;

  2.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二元;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一元。

  二、各级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抽验、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于烟草专卖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烟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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