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86]310号    发布时间:1986-10-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鉴于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企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利于企业回收投资,减少风险,现对其亏损结转和资产折旧、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分期提取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少于6年;勘探阶段的费用,摊销年限不少于1年。纳税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前述规定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将拟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划,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执行。

  三、前述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仍按税法规定,用直线平均法,按年均额进行折旧和摊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