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479号    发布时间:1997-08-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