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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预字[1988]76号    发布时间:1988-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1989年“印花税”缴款的预算级次。即从1989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印花税”改变预算级次后,各地在缴纳“印花税”税款时,仍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33款“印花税”科目,并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我部(88)财预字60号“通知”中关于“印花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我部(88)财预字60号“通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和缴库办法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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