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国营黄金生产企业交售国家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失效](1997年)

法规文号:财[1988]274号    发布时间:1988-03-18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加快我国黄金工业生产的发展,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含有色企业付产黄金、下同)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照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黄金的现行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减征的所得税,全部视同国家拨给企业留利中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资金使用可以参照“黄金工业开发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减征所得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

  注:1988年4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县办集体金矿交售国家的黄金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批复》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收购价格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