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计算分季预缴所得税额问题[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4]21号    发布时间:1984-01-1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合营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的税额,如果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与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的税额相差较多的,可以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