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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5-08-24   发文单位:国务院


  一、 为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从一九八五年度起,对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

  二、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办理。

  三、 集体企业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凡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六十元计算;超过部分,视同发放奖金。

  四、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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