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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86]313号    发布时间:1986-10-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随着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我国石油资源事业的发展,为勘探开发石油作业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的新兴服务项目也不断出现,对这些服务性业务项目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问题,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凡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已有相应税目的业务,仍按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相应税率征税。

  二、凡从事地球物理勘探、爆破、钻井、定位导航、泥浆、录井、固井、潜水、地质、套管、测试、检验、气象、资料分析处理和转让等服务性业务的,按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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