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7]121号    发布时间:1987-06-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