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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88]63号    发布时间:1988-06-06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等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它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附件:《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项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税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服装 玻璃纤维原料球
地毯 陶瓷
搪瓷制品 甜菜糖
玻璃保温容器 加工糖
药品 糖果、糕点
帽、鞋 奶制品
新闻纸 味精
记录纸 罐头食品
上色纸 其他食品
卫生纸 饮料
土纸 猪皮革
其他纸 皮革制品
文化用品 其他轻工产品
日用化学品 其他工业品
玻璃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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