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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地函184号    发布时间:1992-06-01   发文单位:地矿部


    关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1991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临沂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其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产资源法》的法制轨道。

    我部希望临沂市人民政府尽快对汤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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