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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管单位撤销后其所办报刊注销登记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新出报刊[1999]843号    发布时间:1999-07-05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随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单位已经或即将撤消。对这些单位所主管的报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新出政(1993)801号文件“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随之注销。

  二、报刊注销的善后事宜,由报刊的原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三、注销的报刊刊号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用以调整本地的报刊结构。

  四、凡注销和调整的报刊,均需先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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