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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新出联字[1991]第17号    发布时间:1991-08-3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的精神,为扶持发展国营音像发行主渠道,发挥新华书店系统注重社会效益、资信情况良好、网点多和联系面广的整体优势,使音像发行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同意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新华书店总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业务。

  二、原则同意各级新华书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租赁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零售业务。其中门市部只限于零售、租赁。

  三、各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各新华书店的具体情况和具备的条件,予以办理审核和登记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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