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8]4号    发布时间:1998-01-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13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