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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失效]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    发布时间:1996-06-1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合法性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场外交易能否收取市场管理费的问题,《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规定。如你区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区实际,颁发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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