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失效]

法规文号:京工商文字[1996]79号    发布时间:1996-06-0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号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时不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定帮助认定。

  附:关于国家工商局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6]79号)

       工商局:

  在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的暂行规定》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问在引用此令时是以签订合同日期为还是以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立案日期为准?

  特此请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