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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能否聘请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总字[82]第108号    发布时间:1983-08-0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个体劳动者可以在所在城镇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有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个体劳动者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一些骨干力量,能否聘请有业务专长的退休干部或退休职工?我们认为,在个体劳动者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可以聘请一些能够胜任的退休干部或退休职工作为骨干力量,以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服务和管理。受聘的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请参照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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