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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失效: 1998.12.03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4年第240号    发布时间:1994-09-0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核准。

  五、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发前,以《通告》精神作为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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