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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建筑机械产品样本>一书进行鉴定的报告》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1990]48号    发布时间:1990-03-0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建筑机械产品样本>一书进行鉴定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宣传的内容相当广泛,并非只有销售产品、扩大影响的内容才算是广告。只要具备了广告的构成特征就是广告,不论宣传物的名称是否叫广告。书是常见的广告媒介,可以利用它刊登部分广告,也可以全部用来刊登广告。胡建锋出版的《建筑机械产品样本》一书是由厂家出资的,并且使用了印刷品做媒介,目的在于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情报和信息,具备了广告的特征,因而是广告。

  《建筑机械产品样本》的内容具有科学价值,这和广告并不矛盾,广告内容本来就应当是科学的。科技信息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和传递,当然也可以利用广告传递,传递科技信息的广告通常称为科技广告。所以不能因为《建筑机械产品样本》的内容是科技信息,就否定其是广告。

  广告虽然是一种公开的宣传,但它的宣传范围可根据内容和对象而定。内部发行的书可以刊登广告,利用内部发行的书刊登广告的不乏其例,尤其是科技广告,利用内部发行的书籍刊登有时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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