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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1]148号    发布时间:1991-05-1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商广字(1991)19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是指批准其利用已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刊期、版数等登记项目的正式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报社如超出登记项目的范围利用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刊登广告,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增版、增期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手续。违者,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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