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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1年第268号    发布时间:1991-08-0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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