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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2004.06.30 )

法规文号:工商同字[1992]281号    发布时间:1992-09-2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明确广告责任,避免或减少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向全国推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广告发布单位与广告客户或广告客户代理人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使用本通知规定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合同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广告发布单位按所需数量,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并交纳工本费。广告发布单位有某些特殊要求,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并只限本单位使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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