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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    发布时间:1997-04-2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电来函询问,当前农资市场管理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既有的化肥经营政策。

  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新的化肥流通政策。农资市场管理仍应继续贯彻国发(1996)19号文件中有关“化肥流通继续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的精神,不得自行调整或突破。

  今年化肥供求紧张状况有所缓解,农业生产形势好于以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今年农业丰收而努力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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