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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79号    发布时间:1996-03-2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深受企业欢迎。《办法》中第十五条虽提出登记收费要求,但具体工作仍需与有关部门商议方可操作,有的地方工商局据此收取费用的应停止。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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